
2007年8月左右,一群网上的部落客,聚集起来主办了一个叫做《2007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》的比赛,据说有六百多名部落参加,我也有参加,还入围了论述类的奖项。
现在,南洋商报也主办了一个《第一届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》。于是,网上立刻群情汹涌。
没想到,连比赛也有“正统”和“冒牌”之争……现在的问题是,南洋商报有没有权力宣称它是“第一届”的“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”?
我想了想,也只有苦笑,说不出谁对谁错。这种颁奖礼式的比赛,是不是也有版权、先做者先得?
是不是说,如果有人先做了第一次的比赛,接下来别人就不可以宣称自己是第一届的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?
那么南洋商报该怎么说?它应该说它是第二届的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?或者它根本不可以主办类似比赛,否则就是闹双胞?
严格上来说,2007年8月的那一场活动,是叫做《2007大马中文部落格祭》,和《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》并不是同样名字。
但两者的意思,却是一样的。
我现在在思考……是不是如果有人举办了第一场比赛,他就可以理所当然的获得了比赛的“主办权”及“冠名权”。如果是的话,那就好玩了。
这个问题,我还没有想通。以后再慢慢想好了。
2007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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哎
我中立
KennyP: 这样不好吗,不是他们要的吗?不然恐怕没人知道他们的比赛。
威:《2007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》有颁奖,也就不算是展览了……
其实我想思考及探讨的本来是,南洋商报这样做有没有错。如果有错,那么对的做法应该是怎样……
我到现在都搞不清楚。
不过印象中,筹委会有强调那不是“比赛”。
而现在这个围绕着“第一届”的问题也不是问题。因为每一位主办者都是独立的,只要主办者是第一次主办,他就有权力宣称这是第一届。
《第一届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》
南洋商报:没错啊!现在是我“南洋商报”第一次主办这比类赛,这是我“南洋商报”的第一届啊!
因为这并不属于个人的专有权。而且参赛者也不受雇于个别的主办公司。
除非《2007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》的第一届主办权是国家通过法律的流程赐与的专属名词,不然,永远都会出现不同的主办者的“第一届”。
另一个最重要的重点是,名字的不同,就不能构成抄袭的嫌疑了。
比方说,假设几年后,mybloggercn的筹委会分裂了,那么谁才有权力主办接下来的“2010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”。
“比方说,假设几年后,mybloggercn的筹委会分裂了,那么谁才有权力主办接下来的“2010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”。 ”
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了。同一个主办局,之后分裂了,主办权归谁所有呢?第一,分裂过后,谁才是“主体”呢?
分裂出来的那个一定是没有权力再用回旧公司的名字了。而这“2010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”的名衔会判给谁呢?不用说了吧!如果公司内部没额外再签订任何的授权书,这个名衔还是属于公司的资产之一。
在没得到任何的书面授权之下而使用“xxxx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”的名称者,持有公司是绝对有权力起诉侵权者。
不知道为什么,我觉得可以想到很多不怎么正确的“做法”,也许有人想过、做过了,也许没有。
我犹豫我应不应该写在这里?
至于正确与否,这是没有必要争论的。机会是不会停下脚步来等人的。谁人眼明手快,机会就是他的。
“至于正确与否,这是没有必要争论的。机会是不会停下脚步来等人的。谁人眼明手快,机会就是他的。”
你还不明白吗?
说白了就是每一个人的价值观都不一样。就因为有网络的蟑螂行为,域名的重要性和价值才会被增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