这件事和我无关,而是一个发生在台湾网友的真实个案。

他做好了网页,发包方以“网页不能在Firefox上打开”为理由,拒绝付他剩下的款项。

有人认为,这是发包者有意要不付尾款,存心不良。

也有人认为,现在写网页,要能够通过七种browser,已经是基本配备。

而我觉得,合理与否应该是看当初报价。总不可能马币一千元写数百页的网站还要全部通过七种browser的测试,HTML validator就更不用说了。

举另一个例子,写程式,会不会要求说在Windows 95、98、2000、NT、XP、Vista上面全部都跑过可用性测试?中间有一个版本不能够执行,客户就不付钱?

我总有办法找出第八种browser让你的HTML无法正常显示。除非你有本事连Lynx都测过。问题是这样要报价多少?

所以我觉得合理与否是要看当初报价。如果报价马币一万,却 IE-only,那就不是很合理。如果报价马币五千以下,那就……

当然,这是站在职业道德的立场来看。如果根据商人的立场,当然是合约条文怎样写就怎样算……
编程 | 评论(0) | 引用(0) | 阅读(2749)


发表评论
表情
emotemotemotemotemot
emotemotemotemotemot
emotemotemotemotemot
emotemotemotemotemot
emotemotemotemotemot
打开HTML
打开UBB
打开表情
隐藏
昵称   密码   游客无需密码
网址   电邮   [注册]
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验证码 不区分大小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