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的精神,在于制止未来的犯错,而不是惩罚过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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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睹马来男人追打小女孩

[ 2010/06/04 19:04 | by haryewkun ]
昨晚和老婆去买老妈的生日蛋糕,在Tesco看到一件令我很不舒服的事情。

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,我在大门前等待着,忽然看见一个马来男人,在大众面前作势追打一个大约四、五岁的小女孩。

小女孩坐在超级市场的手推车上,马来妇女推着她(估计是她的母亲)。

这马来男人作势要打这小女孩的动作是暴躁、粗鲁、愤怒的,除了作势要打她之后,还很暴力的推开手推车。

小女孩被吓得要哭出来。

我不清楚到底之前发生了什么事,但我第一时间的判断是:

1)小女孩是坐在超级市场的手推车上,由妇女推着走。这种情况下,小女孩不可能有顽皮的行为。

2)男人作势打小女孩的动作很粗鲁,而且还用力的推小女孩坐着的手推车,感觉是在泄愤。

3)男人和小女孩之间并不像一般的父女,感觉不到有任何感情。我怀疑这两者并无联系。

想了新闻上许多把孩子虐待至死的个案,我提起了防备心,紧盯着这两个人。

我想,我确实不可能上去管对方的家务事,但我的注视也许会让对方有所警惕,不作出更过火的行动。

我注视着他们——男的没有发现我,但该马来妇女注意到我在看着他们,就推着车子,和小女孩出去外面了。

既然如此,我就放过不管,去做自己的事。

当我们买了生日蛋糕出来后,发现原来那两人还在外面吵着。也许是因为在外面的缘故,没有人围观,这次可以听到该妇女的哭声及吵架声。

远远可以看到,该马来妇女哭着摔头盔,马来男人则抱起小女孩上摩多,指着妇女骂(到底骂什么则听不清楚)。

不久后开始有人围观。一个马来妇女经过我身边,问我是不是gaduh(吵架),我说是,再加了一句刚看到他们打小孩。(也许她会更关心此事)

考虑了一会儿,我压抑着上前的冲动,决定离开:

1)家里父母等着我买的生日蛋糕回去开生日会。现场已经有人开始围观,如果有什么过火的动作(比如打小孩之类的),也应该会有人上去劝阻。

2)假如该马来男人是小女孩的父亲,他当众打不了,也可以回到家里加倍的打。这样不但帮不了她,还可能害了她。

虽然觉得小女孩很可怜,但我的能力有限,我能够做的,也只有这样了。

政府有义务证明 wifi 无害

[ 2008/10/09 18:21 | by haryewkun ]
有关全民wifi那件事,其实我觉得林冠英从一开始就说错了话。

林冠英推广全民wifi这个计划,有记者提问:wifi的辐射量会不会影响健康。

林冠英说不会。如果有任何人能证明无线上网有害,他立刻取消这个计划。

我个人是觉得,这里就是林冠英错的地方。

他说,“如果”有任何人可以出示证据,证明无限上网危害健康,州政府就会立刻收回这项决定。

这,不就代表说证据是“有可能”存在吗?

在香港电视剧里面,凶手被捉到的时候,往往都一脸慌张,说“你有什么证据说我杀人啊、就算现场有我的指纹、也不代表凶手一定是我啊”之类。

此地无银三百两,就算别人本来不怀疑,现在也会怀疑了。

尤其是挑战人民/记者拿出证据,更是一个不公平的要求。

拜托,你是州政府耶,你掌握了一个州属,你要钱有钱、要力有力,你要生出什么报告都不困难。

一介平民上哪里去找证据去否定你?平民有能力做人体实验吗?有研究经费吗?有实验室吗?

不错,如果这是凶杀案,那么我们必须遵从“无罪推定”的原则。没有证据,就不能够说一个人是凶手。

但是在一宗谋杀案中,被起诉的人,是一介平民;检控官的背后,则是一个国家。两者掌握的人力物力并不对等。

警方能够检验指纹,能够做DNA化验,能够动员大量人力搜索证据。总不可能平民也有这个能耐吧!

如果要一介平民负起举证的责任来自辩,这对于平民是很不公平的。

在资源上,州政府是处于“强势”,记者/平民却是处于“弱势”,林冠英挑战记者/平民提供“wifi不会危害健康的证据”,对记者/平民来说,就很不公平了。

法律上的“无罪推定”原则,并不适用于现在这个情况。

现在的重点在于“举证义务”。

在法律上,谁提出新想法,谁就有义务举证。

在这个情况中,槟城州政府要推动全民wifi这个点子,槟城州政府自然也有举证的义务。州政府不能把举证的义务再推给人民。

从另一种角度来看:

现在要推动全民wifi的,是槟城州政府。

受到影响的,是平民。

所以,谁有义务,要证明无线上网不会对人体有害?

你要推动这个政策,你要全部人民笼罩在无线上网的电磁波之下,当然是你有义务,来证明无线上网不会对人体有害啊!

以三鹿毒牛奶为例子,是厂家有义务证明牛奶无毒,还是消费者有义务去证明牛奶有毒?

最好一介平民有办法找到化验室来验一验牛奶中有没有三聚氰胺啦!

当林冠英表示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时,焦点立刻就变成“州政府在推动此政策前有没有咨询民意”。

因为,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这句话,隐含了这样的讯息:“没有证据,你就没有发言权”。

如果这种做法成为惯例,将来如果人民要反对什么政策,也是“没有证据 就没有发言权吗”?

普通平民,要怎样在证据方面和一个州政府抗争呢?

所以,我认为,林冠英从一开始,就不应该表示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。

他只需要提出证据(无论是来自WTO或者其他权威性组织的论文),证明无线上网不会对人体造成影响,那就已经足够。

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这一段,完全是画蛇添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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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設世界上真的有死亡筆記本,也被運用來打擊罪惡,這會造成什麼後果?

第一,我們先假設,使用者永遠不會被絕對的權力所腐化,

第二,我們假設,沒有同名同姓的人。

第三,死亡筆記本沒有審訊功能,它只會忠實的執行指令。

這樣,一旦死亡筆記本被使用:

有一定的幾率,被殺者罪有應得——因為缺乏證據,法庭無法將之定罪,但他最終也逃不過死亡筆記本的制裁。(制裁成功!)

有一定的幾率,被殺者是無辜的——這個人根本是沒有罪的,凶手的確不是他。(制裁失敗!)

因為死亡筆記本沒有審訊功能,“被殺者是無辜的”這種可能性必定會存在。

死亡筆記本的持有者,如何确定誰應該被殺?

1. 持有者有办法百分百確定誰該死——這樣死亡筆記本的确会降低犯罪率。

2. 持有者沒有能力判斷誰該死,只能從媒體或者謠言上猜測——這樣如果我要殺一個人,我只需要在blog上面,誣指某人殺人放火即可。

3. 持有者從日本警方資料庫中查詢——如果是這樣,警方會立刻成為世界上擁有最大權力的組織,想要誰死,只需收買警方,把仇家的名字加進去即可。

所以,死亡筆記本,只是一種“工具”。

死亡筆記本的存在,無法解決互相控告的情況,比方說,A說 B是凶手,B說A是凶手,雙方都舉出大量證據,死亡筆記本總不可能兩個都殺了吧。

死亡筆記本賦予了持有者力量去制裁人,但不代表持有者能夠做到公正的審訊、查找真相。持有者依然可能被別人誤導,而制裁了錯誤的對象。
一般上我們所謂的黑社會,是指“有組織的地下犯罪集團”,它成立/存在的目的,是用違法的手段,來獲取最大的利益。

黑社會固然有其“秩序”的特性,但除了黑社會,社團也有“秩序”的特性啊!其實任何大大小小的組織,都必然有秩序的特性,這能說明什麼?

我們最多只能說,黑社會是一種“NGO, Non-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”,也可以說黑社會是一個組織/集團/企業,

但重點是在于它從事的業務,而不是在于黑社會有沒有秩序。有沒有秩序那根本不是重點。

“以違法的行為獲取利益”,才是黑社會的本質。

如果一個黑社會的行為不違反法律、不逃稅、不洗黑錢、不殺人放火,我們根本就不會稱之為黑社會,那是正常的商業行為。

如果一個黑社會不營利,我們最多只能將之稱為“非盈利組織”,比如綠色和平之類的組織。

把黑社會說成是“俠盜”,認為黑社會只是“成王敗寇”下的失敗者,我覺得這是模糊了一些關鍵因素下的結果。

補充:黑社會不是為了回應人民對于法規制定的不足而出現的,正相反,他們嘗試破壞已有的法規,來為自己牟利。

銀行大盜是因為法規不完整而出現的嗎?

為了回應法規的不足而出現的,可能是革命者,可能是創業者,也可能是綠色和平之類的非政府組織,但絕不是黑社會。

John Hancock = 亲笔签名

[ 2008/07/07 09:29 | by haryewkun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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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《Hancock》这部电影中,Hancock之所以会被叫做Hancock,是因为八十年前他在医院苏醒时,护士对他说,我要你的John Hancock。

Hancock误以为这就是他的名字。

那段我本来也看不懂,后来上网后才知道,原来在美国,“I need your John Hancock”,是指“我要你的亲笔签名”的意思。

为什么 John Hancock会有“亲笔签名”的含义呢?

原来在历史上,John Hancock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人,他就是美国的第三任总统,是美国独立宣言中,第一个签署的人。

而因为他在宣言上的签名特别明显,结果英文中的John Hancock就成了亲笔签名的代名词。

所以在电影中,女主持人说,即使是John Hancock,也不能越过美国法律,这句话便有双关的含义:

可以是指Will Smith演的超人Hancock,也可以是指历史上的美国总统John Hancock。

果然看电影可以增加知识。smile

Update:修正了一些错误,John Hancock不是美国总统,他最高的职位只是州长。

粥店 差点上演全武行

[ 2007/09/03 03:35 | by haryewkun ]
昨晚七点左右和太太去靠近槟城飞机场的一间店吃粥,那间店的知名度应该很高,小小的一间店挤满了人,我们也等了一会儿才有座位。

坐下来后,店员又带了另一对夫妻和我们同座。没办法,人实在太多了,大家也只好挤一挤。

所以现在的情况是:我和太太坐一边,另一双夫妻坐一边。我们的食物先到,就开始先吃。对方则在等待,男的没事做,就拿出电话在SMS。

这间店的粥很不错,我和老婆吃得津津有味。吃到一半,有个穿黑衣的年轻人跑过来,对和我们同桌的那对夫妻,兴师问罪。

故事开始。


我实在不想偷听别人的是非,但大家都坐同一桌,想听不到也不能。具体的情况是,穿黑衣的年轻人,怀疑和我们同桌的夫妻,偷拍他的女朋友。

我眼角瞄了瞄那黑衣人的女朋友……穿青色上衣,打扮得花枝招展,老实说,实在不算是什么美女,正怒气冲冲地望着那对夫妻。

黑衣人坚持那对夫妻在偷拍他的女朋友……那对夫妻当然不怎么高兴,也说出了类似“我们有什么动机去拍你的女朋友之类”的话。

黑衣人回去座位,过后又再回来,这下子越说越大声了,附近的人也看过来。

那对夫妻没办法,把手机显示给他看,的确没有照片。但黑衣人不愿罢休。

如果你是那对夫妻,在这种对方逐渐紧逼的情况,你应该怎样做?


我想大部分人的想法应该都一样……一般人遇到这样的场面,会选择和善的向对方解释,毕竟只是一场误会。

但当晚的情况不对劲。不知道那个黑衣人是要在他的心上人面前展威风,又或者这是他一向的做事手法,他越闹越大。

连他的女朋友也走过来,她更泼辣,更是气势凌人。

我静静不出声,但心里越来越是不爽。我悄悄地问太太,要不要我光明正大的拿手机出来,拍一拍他们两人?太太摇了摇头。

好好的出来吃一顿美食,都会有这样的事情惹过来,我心里其实已经愤怒到极点。


在公共场所,拍摄任何人都不必获得被拍摄者的允许。如果要询问被拍摄者,只是礼貌,但不征求同意,也并不违反任何法律。

更何况该夫妻并没有特地去拍摄他们。真以为她是天香国色?

根本是来闹事的!有几秒,我真的很想像电影般,拍桌子,大吼一声:“你们,给我滚!”

但我实在找不到任何可以发作的机会。从头到尾,他们惹的人又不是我,我有什么立场说话?

要说不理会,我和太太的处境却又很尴尬。我们恰好就是和他们同一桌,全部人都看向我们这一桌。

当时的情况很微妙,随时可能爆发动武的冲突。

现在摆在眼前的问题是……我和太太应该做些什么?


见义勇为的为该夫妻说话?冷眼旁观,那两个年轻人是来闹事的,他们并不打算讲道理。

有些时候,言语只能够对同样有教养的人说。对于有心惹事的人,言语是一种示弱的行为,你越解释,你看来越好欺负。

我感受到,该夫妻并没有做好随时要爆发动武的心理准备。他们只是普通人,并不愿意随便让自己受到伤害。

我硬插一脚下去,那对夫妻也未必会同意。

我不停的在思考……在我做出决定前,该夫妻选择了退让。他们放下尚未吃的两碗粥,付钱后离开。


在该夫妻离开了之后,那一对年轻人也回到自己的桌子(就在我们身旁)。事情就此告一段落。

虽然从头到尾,我和太太都只是旁观者,但很奇怪,我们一样感到委屈。我和太太默默地把自己的粥吃完,那股愤怒的情绪,徘徊在心底,久久不去。

若我不选择沉默,若我真的拍桌子叫他们滚,动武就不能避免,一旦动武,我是不可能有任何保留的。

这件事让我深深的感受到,人只是野兽的一种,在褪下言语及礼仪的伪装后,展现的还是赤裸裸的暴力……
憲法是法律的最高“原則”,每一條法令則是宪法具體的“實現”及“體現”。憲法更像是全人民對法律精神所達到的“共識”。

在達到共識後,才訂出一條條的法令。訂出法令的工作,由立法院來執行。訂出了法令,並執行當中懲罰的工作,就由司法(警察、法院)來執行。

立法院当然“不應該”訂立和憲法(全人民的共識)有所衝突的法令。但人有失手,馬有失蹄。連立法院本身,也不能能夠百分之百保證會做到這一點。

畢竟,憲法的解讀,是由最高法官(司法部)來解讀。立法院無法確保,它訂立的法令,不會被司法部那一幫人打下來。終究這是兩個不一樣的組織。

所以,立法院“不應該”訂立和憲法(全人民的共識)有所衝突的法令。但如果它訂立出來的法令,被司法部判為違憲,立法院也不會被懲罰吧?畢竟,最大原因,可能是立法部、司法部,對于憲法的解讀不一樣。

我不知道,如果立法部明知道違憲,卻故意訂立違憲的法令,會不會被懲罰。雖然正常來說,這樣的情況不會發生。

连上帝都能够签合约

[ 2007/06/10 01:54 | by haryewkun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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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一阵子,为了想要更深入理解基督教文明,就去买了一本《图解圣经》来看。看完了,就觉得犹太人实在很了不起,居然连上帝都能够签得成合约。

所谓的旧约、新约,真的是那个时代的犹太人,和上帝签的合约。他们签订了这样的合约,自发地遵守上面的条文。

而且,他们还有因为不被覆行,而要求重新签订新合约的概念。这也是新约的起源。这根本就是把上帝当作谈判桌旁的另一端吧!

所以,也就能够明白,为什么现在西方人,事事必谈合约,样样事情都以法律为根据。他们的老祖宗,早在三千人前,就已经把生意做到上帝那一端去了!

和东方相比,也是蛮有趣的。东方国家的皇帝,连神都能够封,能够封山神,能够插手管幽冥的事情。

这两者一放在一起对比,我们其实可以看到很多东、西方文明的差异。尤其是那些想要进攻中国市场的跨国企业,更是因为这点而大演滑铁卢战役。

东方国家不讲法律,人治胜于法治,刑不上大夫。皇上一道令下,普天之下莫非王土。所以在中国,没有企业敢和政府作对。政府一道命令下来,要封你就封你,要这样就这样。

西方国家的企业或许会深感无所适从,因为他们不知道,中国皇帝,是可以连神仙都可以封的。

同样地,东方国家也对西方国家,样样事情必讲法律,而不知所措,甚至找出十项法律案件,作为西方法律荒谬的证明。

东方国家不懂得的是,西方犹太人这个民族,可是连上帝都能够拉来签合约。一切事情不讲人治,而以法律为根据。

所以美国,曾经出现了像微软那样的公司,堂而皇之地和政府打官司,而且微软的律师团,规模比政府的司法部还要大。

在美国,政府是公仆,是为了服务人民而设立的。但在中国,政府是官府,里面的是官员,是为了管束人民而设立的。

看,两个不一样的世界,有那么多不相同的价值观及对事物的定义。

香港巴士阿叔罵人短片

[ 2006/06/14 03:29 | by haryewkun ]

之前看過了這個著名的“巴士叔叔”錄像。

我們要是身在那個場合,一拳把那個混蛋阿叔轟下去的話,你會被告蓄意傷人。如果一個不好彩,他居然就這樣挂了,你會被控誤殺,然後被關入監牢裏面。

不管怎樣,只要你動手攻擊他,你就有罪。

如果他先動手呢?我能不能夠自衛、還擊?如果可以,那麼我大可以寸步不讓,你敢動手,我就把你轟成肉碎。

答案很殘酷,居然是不能。

法律裏面,有一項條文,叫做防衛過當。如果對方攻擊你,你不能用超過限度的程度防衛。假設對方賞你一巴掌,你一拳打回去,他不耐打,居然死掉了,你也是防衛過度,你有罪,會以刑事案罪名提控。

大陸有這樣的案子,對方有六、七個人,圍著當事人的漁船,向當事人攻擊。對方一拳把當事人打倒在地,當事人拿起身邊的鵝卵石還擊,擊中對方頭部。那人就這樣死了,當事人居然也被判刑五年。

這個案子聽說在法律界有很大的爭論,到底怎樣的狀況才可以自衛。別人已經上門來攻擊你了,還不准你還擊?事後也有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判定不公平,但是要說什麼也太遲了。判決已經做出了。

我搜索了一些美國的法律精神,在遇到這樣的狀況下,法律要求當事人優先逃避。只有在不能逃避的狀況下,才選擇還擊。而且,不能夠在對方出手之前先出手。

我不想討論這樣的法律合不合理,我只能夠說,在這樣的法律狀況之下,那口氣你必須忍下去。就算對方賞你一把掌,你都必須盡量退讓、逃避。

因為你一拳還擊過去,你無法控制會發生什麼狀況。

要是你一拳轟過去,讓他滑倒/跌倒/敲到頭部/心臟病發作/其他,而他因此喪命的話,你就要跟著被關進監牢,動輒五年、十年。

我們是有為青年,跟這種人渣同歸于盡,值得嗎?

當然,真的要洩憤,如果你有一定的背景及勢力的話,要收拾這樣的人渣不是什麼難事。這些粗重工作,留給某些特定人士解決好了,不需要弄汙自己的手。

這個巴士阿叔的錄像中,那個阿叔只是用粗口,並沒有真正動手攻擊,所以我們是無法用自衛的方式來攻擊他。

假想那個阿叔的動作升級,向你吐痰、或者向你動手,那麼我們到底可以做出什麼程度的還擊,就是一個微妙的問題。因為巴士是一個無法逃避的所在。

也許這就是大都市中,人情開始冷漠的原因之一吧。

附註:文中提到有關大陸的案子,當事人被關了五年,引用自http://www.iolaw.org...owarticle.asp?id=107。有興趣的人請自行參考。本文不負責法律方面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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